关于第63686608号“同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155号
申请人:全易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86608号“同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88181号、第61445164号“同道之艺”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3686608号“同道”如下:
独任审查员:刘婷
202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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