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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是指国家商标局以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申请商标初审公告的程序。
无效宣告是指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是指对商标局做出的关于对注册商标撤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申请复审的程序
不予注册复审是指被异议人不服国家商标局的商标不予注册裁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其复审理由的程序。
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可以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可以撤回的,评审程序终止。
无效宣告答辩主要是针对“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各种理由进行反驳并表达答辩人观点的程序。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主要适用于用于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已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复审申请的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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