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653200号“斯福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750号
申请人:深圳市斯福莱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53200号“斯福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86415号“斯芙莱SCHF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3653200号“斯福莱”如下:
独任审查员:孟伊娜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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