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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51249号“MOD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2-07-01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53551249号“MOD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6790号

 

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51249号“MOD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84652A号商标、第1087813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37334号商标因注册有效期届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并已超过一年。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53551249号“MODONG”商标如下:

 

引证商标 第17484652A号商标:

 

 

独任审查员:孙红

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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