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551249号“MOD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6790号
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51249号“MOD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84652A号商标、第1087813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37334号商标因注册有效期届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并已超过一年。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53551249号“MODONG”商标如下:
引证商标 第17484652A号商标:
独任审查员:孙红
2022年05月09日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主办:北京亚佳智产顾问团队
© 2005-2015 亚佳智产(IP1982.COM)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6005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