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儿童插画库》临摹案
原告临摹了已处于公有领域的一些儿童插画并出版,被告又从原告的书中复制了这些插画,出版了《儿童插画厍》。
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对其临摹的插画是否享有版权。
原告首先提出:其临摹的插画在颜色深浅上与原画有些差异。
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认为:这些微不足道的差异并不是原告刻意为之的,也不能反映原告自己的艺术观点,其临摹的插画只不过是原作复制件而已。
原告又提出:其临摹过程异常复杂,需要耗费艺术家大量时间和精力。
对此法院指出:原告的贡献仅仅是对原作的复制。虽然原告无疑需要极大的努力和许多时间对插画进行复制,但“这种努力和时间本身并不足以认定独创性。
最后,原告提出对其临摹之作进行保护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原作已极为罕见,很难在图书馆中找到,是原告的临摹才使得这些画作得以为公众所获得。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公众确实能够从原告的工作中受益,但也不足以使原告的临摹获得版权保护。
本案是有关精确临摹不构成创作的典型案例。为准确再现原作而付出的努力、时间和技巧如果没有形成可供识别的、源自于本人的贡献,其成果只能是原作品的复制件,而非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
同时,某些精确临摹的确对保存濒临灭失的文化成果具有极高的价值,如我国常书鸿先生对敦煌壁画的临摹就是如此。但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励创新,而非鼓励重复。无论精确临摹采用的技艺有多高,都是在重复已有作品。这种为保存和传播现有文化成果而做的努力,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之外法律机制的保护,但它不能产生以独创性为前提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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