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以下两幅绘画,左边是世界名画“蒙娜丽莎”,右边是西班牙画家萨尔瓦多达利在“蒙娜丽莎”基本上根据自己的容貌所作的“蒙娜丽莎”。
那么,达利在他人原作品基础上进行再次创作的“蒙娜丽莎”是作品吗?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表述:“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中可以得知凡是作品,都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第二,“作品”应具有独创性;
第三,“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对比上图,我们可以看到,达利版的“蒙娜丽莎”在容貌和神情上有了新的想法,并将这种想法表达了出来,能够被看到,显然符合作品的第一和第三的特征。
著作权法意义上“独创性”中的“独”是指劳动成果源于劳动者本人,也即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
劳动成果在两种情况下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
第一,劳动成果是劳动者从无到有独立地创造出来的。
第二,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而由此产生的成果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
著作权法意义上“独创性”中的“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
两幅作品之间在视觉上的差异是明确的,其差异部分(脸庞和手中的钱币)源自于达利自己的创作,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
显然,这两幅油画的差异部分反映了达利一系列有个性化的智力选择和判断,如对画中人容貌和神情的选择与线条、色彩的运用等。由此形成的劳动成果不仅符合“独”的要求,也符合“创”的要求,无疑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那么,以下两幅图片,右边的”山姆大叔“雕像是在左边雕像基础上制作的,但是右边的”山姆大叔”却是复制件,不构成新的作品,这是为什么呢?
显然,这两座雕像之间只存在微小的视觉差异,如伞的造型、手臂的位置、裤子的条纹等。右边的雕像与左边的雕像相比,即使勉强可以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但于差异部分所反映的智力创造程度过低,不符合“独创性”中“创”的要求,仍然不能构成作品,而只是左边雕像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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