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612825号“凯特摩尔KANTEM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19)商标异字第0000039718号
异议人:佳得美酒庄民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恩威特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佳得美酒庄民用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恩威特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575期《商标公告》第22612825号“凯特摩尔KANTEM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了,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杳,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凯特摩尔 KANTEM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95175号“坎特美尔CANTEMERLE”、第7783912号"CHATEAU CANTEMERLE”商标核定使
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存在明显区别,因此不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字号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复制、摹仿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以及被
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612825号“凯特摩尔KANTEM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
注册商标无效。
附商标图样:
第22612825号“凯特摩尔KANTEMR及图”商标 如下:
引证商标1:第5895175号“坎特美尔CANTEMERLE” 如下: 引证商标2:第7783912号"CHATEAU CANTEMERLE”商标 如下:
2019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