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705228号“清尚思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4355号
申请人:北京清尚思源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05228号“清尚思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88684号“广点通及图”商标、第57812660号图形商标、第65828746号图形商标、第19090209号“餐道及图”商标、第119221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7705228号“清尚思源及图”如下:
合议组成员:黄旭
宋佳
牛嘉
2024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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