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443659号“周游记JOUYOUR”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03196号
异议人:北京巨星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巨星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59443659号“周游记JOUYOU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周游记JOUYOU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袜”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并在本案中提交了如下证据:1、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温州蹊径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2、第(2022)京73行初4270号等民事判決书、第45877043号“周游记.探索”等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3、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代理量分析表;4、被异议人商标注册及售卖情况等。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并经查,周彬曾为被异议人股东,且曾任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现在同时为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被异议人对上述事实未予否认。被异议人名下多件商标又由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代理注册,且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为在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结合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190余件商标,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存在合谋利用被异议人公司名义申请注册商标,规避法律规定的目的。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异议人对综艺节目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59443659号“周游记JOUYOUR”如下:
引证商标第45877043号商标:
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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