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631385号“RAZ”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91139号
申请人:上海英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维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广州伽威科技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0日对第54631385号“RAZ”商标(以下称争议商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6年3月11日成立,从事信息科技、技术咨询等服务,已经在业内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面向学生读者群体设计了“READING A-Z”、“RAZ”商标并将之作为企业主要使用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已在儿童读物行业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利润表、负债表;RAZ英语分级阅读照片、商品包装、书籍宣传页;广告宣传视频截屏;申请人出版物定制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注册在第9类,与申请人在16类上的RAZ行业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亦不能证明其商标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广州伽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1年10月14日。2022年10月6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深圳市维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争议商标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在本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附商标图样:
第54631385号“RAZ”如下: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7月07日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主办:北京亚佳智产顾问团队
© 2005-2015 亚佳智产(IP1982.COM)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6005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