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654812号“山口庄SHANKOUZHU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439号
申请人:北京山口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54812号“山口庄SHANKOUZ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山口庄SHANKOUZHUANG”和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96207号“六盘伊品LIU PAN YI PIN及图”商标、第3141297号“秀山蒙泉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2654812号“山口庄SHANKOUZHUANG及图”如下: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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