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关于第34194085号第9类"世纪科怡"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关于第34194085号第9类"世纪科怡"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时间:2024-07-30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34194085号第9类"世纪科怡"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6812号

 

湖北中软科怡档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世纪科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中软科怡档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粹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武汉世纪科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34194085号第9类“世纪科怡”商标在“计算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武汉世纪科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武汉世纪科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武汉世纪科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软件销售合同及发票、系统登录界面截图、软件证书、科学技术奖励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湖北中软科怡档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34194085号第9类“世纪科怡”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湖北中软科怡档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34194085号第9类"世纪科怡"如下:

2024年04月28日

 

 


下一篇:关于第44839190号第5类"甩小卖"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上一篇: 关于第43879575号第29类"蓝狐岛"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推荐服务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