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74969号第11类"BACK TO BASICS"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0347号
彭龙:
阿士都匯兆有限公司:
彭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07日向我局申请撤阿士都匯兆有限公司第6774969号第11类"BACK TO BASICS"商标在“电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阿士都匯兆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11月07日至2018年11月0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阿士都匯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6774969号第11类"BACK TO BASICS”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6774969号第11类"BACK TO BASICS”商标,原第677496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阿士都匯兆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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