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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351623号“魔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3-03-30   来源:亚佳智产

 第55351623号“魔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5230号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魔杰电竞(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魔杰电竞(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5351623号“魔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埋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魔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谷类制品;食用淀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101464号“魔唤力”、第54101461号“魔能”、第54101457号“魔啸”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甜食;蜂蜜;糕点”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351623号“魔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附商标图样:

第55351623号“魔添”如下:

引证商标第54101461号商标: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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