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203171号“哎哟不哦 P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91406号
申请人:魔杰电竞(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203171号“哎哟不哦 PANG”商标(以下称申 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92633 号“汸P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13314号“潘胖PANG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的外观、呼叫发音及含义等方面均 不相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外 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54203171号“哎哟不哦 PANG”商标如下:
引证商标 第48392633 号“汸PANG及图”商标:
合议组成员: 张冰
孙志权
马君丽
2022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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