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716899号“长河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83283号
申请人:湖北龙之升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16899号“长河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长河缘”及图形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058296号图形商标、第12439904号“DLLKYS及图”商标、第24002710号“世纪长青快运 CENTURY EVER GRE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徐永垒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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