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541652号“正阳继业ZHENGYANGJIY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2417号
申请人:北京正阳继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41652号“正阳继业ZHENGYANGJI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122687号图形商标、第5426923号“白金宫BAIJINGO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赵焕菲
刘浩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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