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11118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30615号
申请人:厦门市同安梦雅鞋厂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111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080284号(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在“足球鞋;凉鞋;鞋;运动鞋;跑鞋(带金属钉);爬山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童装;服装;运动衫;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72111183号图形如下: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贾秋实
李海临
2024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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