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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107521号第10类"固本"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时间:2023-01-16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7107521号第10类"固本"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161号

 

山东固本堂健康产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方生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固本堂健康产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21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北京方生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7107521号第10类“固本”商标在“1.护理器械;2.按摩器械;3.医疗器械和仪器;4.血压计;5.火罐;6.振动按摩器;7.医用体育活动器械;8.医用牵引仪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方生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4月21日至2022年04月2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方生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北京方生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山东固本堂健康产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山东固木堂健康产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中请,第7107521号第10类“固本”商标在“1.护理器械;2.按摩器械;3.医疗器械和仪器;4.血压计;5.火罐;6.振动按摩器;7.医用体育活动器械;8.医用牵引仪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山东固本堂健康产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7107521号第10类"固本"如下: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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