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96393号“申力SHENL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7631号
异议人:温岭申霸空压机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异议人:启东市申力高压油泵厂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温岭申霸空压机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启东市申力高压油泵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396393号“申力SHENL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申力SHENL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分配阀(机器部件);电磁阀(机器部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86371号“申力SHEN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压缩机(机器);涡轮压缩机”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327710号“申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真空泵(机器);电焊机;贮液器(机器部件)”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亦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96393号“申力SHENL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4年11月22日
附商标图样:
第73396393号第7类"申力SHENLI及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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