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28459号“DONGKOOKBLACKPIN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7272号
异议人一:东国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京安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一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三禾生物工程(广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国制药株式会社、北京安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三禾生物工程(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3828459号“DONGKOOKBLACKPIN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ONGKOOKBLACKPIN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乳液;香精油”等。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的第64969762号“DONGKOOK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外文“DONGKOOK”,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一提供的历年所获荣誉列表、检验报告、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一已将其字号使用于“香精油”等商品或与之相关行业中并在中国相关公众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对异议人一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引证的第51920686号“东国医药”、第51942095号“东国生科”、第53438812号“东国水光伴侣”商标已被我局核准注销,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二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的第45304820号“DONGKOOK”和在先注册的第61249782号“DONGKOOKPREFILLED”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用香料;香精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外文均包含“DONGKOOK”,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二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二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DONGKOOKBLACKPINK”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二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为普通字体的字母组成,就其文字本身而言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二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异议人一、二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且多件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权利人提出异议申请或无效宣告申请。本案中,被异议人未提交其商标使用或意图使用的证据,亦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而且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28459号“DONGKOOKBLACKPIN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4年11月21日
附商标图样:
第73828459号第3类"DONGKOOKBLACKPINK"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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