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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3385765号“MOD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4-11-12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73385765号“MOD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55066号

 

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85765号“MOD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7205号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

 

2024年09月24日

 

附商标图样:

 

第73385765号第32类"MODONG"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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