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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061673号“南拳妈妈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4-04-01   来源:亚佳智产

68061673号“南拳妈妈X”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13225号

 

异议人:徐州一鸿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合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秘密音乐(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徐州一鸿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秘密音乐(香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6期《商标公告》第68061673号“南拳妈妈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南拳妈妈X”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异议人引证第29520115号“南拳妈妈牛排饭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523910号“南拳妈妈牛排饭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内容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061673号“南拳妈妈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附商标图样:

第68061673号“南拳妈妈X”如下:

引证商标第29523910号商标:

 

 

2024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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