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893806号第30类"FANG DAN"注册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3]第W021150号
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防弹360公司:
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8月22日向我局申请撤销防弹360公司第32893806号第30类“FANG DAN”商标在“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防弹360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8月22日至2022年08月2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防弹360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32893806号第30类“FANG DAN”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2893806号第30类“FANG DAN”商标,原第3289380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防弹360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32893806号第30类"FANG DAN"如下: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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