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121237号“万标建设集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22013号
申请人: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21237号“万标建设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4822号商标期满未续展、第46799948号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上述引证商标均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47121237号“万标建设集团及图”商标如下:
引证商标一:第6034822商标 如下:
引证商标二:第46799948商标 如下:
独任审查员: 马霄宇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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