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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36028号“缤果盒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0-06-05   来源:亚佳智产

 第24536028号“缤果盒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 第0000038903号
 

 

 

异议人:中山市宾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冠和权(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恩讯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山市宾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恩讯信息技术服务有 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4536028号“缤果盒 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 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缤果盒子”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寻找赞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1192647号“缤果盒子”商标、第3867593号“缤果”商 标,第23146824号、第23146892号“缤果盒子BINGO BOX及图”商标,核定 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7类“自动售货机;电子工业设备”等、第31类“树 木;谷(谷类)”等、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等、第42类“技术研究;机械研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 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 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 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组 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对异议人在 先著作权构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抢注其引 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536028号“缤果盒子”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 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 效。

 

 

 

 

2020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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