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576115号“奥薇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45969号
申请人:四川广腾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76115号“奥薇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54028808号“薇奥拉”商标指定使用的有效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59576115号“奥薇拉”如下:
合议组成员:周铁兵
邢妍
李海临
2022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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