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912249号“欢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15395号
申请人:上海裕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12249号“欢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21207284号“欢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全部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8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56912249号“欢聊”如下:
独任审查员:常兆莉
2022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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