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02916号第7类"SUPERIOR"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044号
彭龙:
孙晓峰:
彭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27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孙晓峰第21102916号第7类“SUPERIOR”商标在“纸浆泵”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孙晓峰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7月27日至2021年07月2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孙晓峰委托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浙江)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孙晓峰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天猫及京东销售截图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标识,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纸浆泵”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1102916号第7类“SUPERIOR”注册商标,原第2110291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孙晓峰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21102916号“SUPERIOR”商标如下:
2022年01月28日
主送: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浙江)有限公司
注:请尽快通知商标注册人。若无法通知,抄送方无需退回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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