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925042号“CXJ”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97723号
申请人: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25042号“CX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 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3014804号“CXJ”商标(以下称 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且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52925042号“CXJ”商标如下:
引证商标 第3014804号“CXJ”商标:
独任审查员:徐苗
2022年03月28日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主办:北京亚佳智产顾问团队
© 2005-2015 亚佳智产(IP1982.COM)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6005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