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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925042号“CXJ”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2-07-01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52925042号“CXJ”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97723号

 

申请人: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25042号“CX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 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3014804号“CXJ”商标(以下称 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且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52925042号“CXJ”商标如下:

 

引证商标 第3014804号“CXJ”商标:

 

 

独任审查员:徐苗

 

2022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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