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354875号第25类"周同学椰子"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4]第W039485号
杨婷婷:
沈庆春:
杨婷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沈庆春第42354875号第25类“周同学椰子”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沈庆春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1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沈庆春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42354875号第25类“周同学椰子”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42354875号第25类“周同学椰子”商标,原第4235487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沈庆春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42354875号第25类"周同学椰子"如下:
2024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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