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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513266号第11类"PLASTI"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时间:2022-03-08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11513266号第11类"PLASTI"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045号


彭龙:

余忠霖:

 

彭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01日向我局申请撤销余忠霖第11513266号第11类“PLASTI”商标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余忠霖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6月01日至2021年05月3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余忠霖委托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余忠霖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彭龙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1513266号第11类“PLASTI”注册商标,原第1151326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余忠霖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11513266号“PLASTI”商标如下: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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