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33617号第42类"SCI-ONE"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1]第W088106号
彭龙:
安徽赛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彭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19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安徽赛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22433617号第42类“SCI-ONE”商标在“技术研究”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安徽赛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7月19日至2021年07月1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安徽赛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22433617号第42类“SCI-ONE”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2433617号第42类“SCI-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安徽赛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22433617号“SCI-ONE”商标如下: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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