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368180号“巨星优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71090号
申请人: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68180号“巨星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 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65629号“巨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实质审查程序,现在“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发光标志、测量器械和仪器、灭火器”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52368180号“巨星优选”商标如下:
引证商标 第51065629号商标:
合议组成员:白媛
李佳洁
凃嘉雯
2021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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