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010383号“光之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85868号
申请人:广东光之典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10383号“光之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59251号“光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50010383号“广之典”商标 如下:
引证商标 第15459251号商标:
独任审查员: 陈颖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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