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115955号“万标建设集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22012号
申请人: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15955号“万标建设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99084号、第20249409 号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47115955号“万标建设集团及图”商标如下:
引证商标一 第16499084号商标:
引证商标二 第20249409号商标: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1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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