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938992号“LA DE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86986号
申请人: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938992号“LA D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48938992号“LA DEW”商标:
引证商标 第1745554商标:
独任审查员: 吕美兰
2021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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