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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298553号"MINGWO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3-30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33298553"MINGWO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0000015438

申请人:上海明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98553"MINGWORK及图”商标(以下称 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 结。 .—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H324846 “MIND 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撤 销,且已生效。第G1361767“MINDWOR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二)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 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MINGWORK”及图形组合而成,与 1457863“兆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57851“兆维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 一定差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的 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音频和视频设备操作控制用计算机软件等复审商品上 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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