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商标近似究竟谁说了算?(品牌管理人员必看)

商标近似究竟谁说了算?(品牌管理人员必看)

时间:2021-09-03   来源:亚佳智产

 

商标近似究竟谁说了算?(品牌管理人员必看)

 

商标近似不等同于标识近似,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所要考虑的因素与该问题所处的法律阶段不同而有所不同,当纳入不同的考虑因素时,可能导致的结论完全不一样

 

 

一、商标案件中存在前后矛盾结论的现象,部分原因来源于法律制度本身

 

      仅以「商标近似」为由,一个商标可能会经历在不同的程序中,有时被认定为其与「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以下简称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而有时则被认定为其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似乎有前后矛盾的情况存在。


 

✎比如:

 

1、在商标申请的阶段,可能被商标局「以你的商标与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近似为由」而驳回你的商标申请;

 

2、在商标驳回复审的阶段,商评委又认定引证商标与你的商标并不近似,而予以初审公告;

 

3、在商标初审公告的阶段,又出现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认为你申请的商标与他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关系,你申请的商标不应当注册;

 

4、在商标注册成功后五年内,还可能有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商标近似为由,要求无效你的商标;

 

5、在市场流通领域,也有可能会出现你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的标志不太近似的商标,但最终却被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这些现象的存在,可能会导致我们认为「主审机关对于商标近似问题的判断过于主观与随意」。不考虑人为因素,亚佳仅从中国现有法律制度的构建上,来分析说明这些现象的合理性:之所以会出现前后看似矛盾的结论,是因为在中国,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所要考虑的因素与商标所处行政授权确权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在商标司法案件中,综合考虑的因素是最为全面的,因此司法案件中的结论,一般来说,最为客观与全面。

 

二、「商标近似」理解上的四大误区

 

 

我们先了解一下「商标近似」理解上的认知误区,避开这些误区后,将能更理性的看待问题并解决问题:

 

常见的误区有:

 

1、将商标的「构成元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

 

2、将「标识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

 

3、将「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近似」的判断标准混为一谈;

 

4、认为「商标近似」判断所考虑的因素在不同的程序中,考虑因素范围是一致的。

 

上述第2种与第4种情况较为常见,本文主要分析第2种与第4种情况,如果你正好有这两种困惑,那么本文值得一看,或许可以多一些思路。

 

 

三、两个经典案例的启示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通过分析两个比较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商标侵权案例,来了解不同因素的参与是如何影响商标近似的结论的,从而了解「标识近似」与「商标近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在认定「商标近似」时,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案例一:「京东商城组合商标」不侵犯「京东」注册商标一案


该案例分享的意义:

 

该案虽然两标识近似,但综合考虑商标的使用情况、知名度等因素,「京东商城 360buy.com+图形」与「京东+拼音+图形」不判为近似商标。

该案涉及到的标识

  

 

 

案情简介:


2002年11月21日,商标局核准了第1951253号「京东jingdong」及图组合商标的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11月21日至2012年11月20日。


2006年4月17日,香河长城石化公司受让了该商标。

 

小编注1:权利商标现在已经被撤销,该商标侵权案件在法院立案时,权利商标仍然为有效注册商标。

 

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于2007年4月4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在其经营的域名为360buy.com的网站上,销售各种商品或为他人销售这些商品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在该网站左上角显示有「360buy.com京东商城」标识。从该网站购买的商品包装上显示有较大字体的「360buy.com京东商城」标识。

 

香河长城石化公司诉至法院,提出要求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刊登致歉声明的诉讼请求。

 

这两个商标,如果仅从商标标识本身具有的要素来看,构成标识近似:

 

1、被控侵权的可识别、可记忆部分是京东商城与360buy.com,地球图案构成商标的背景装饰;

 

2、因为在中国,汉字更容易被识别记忆,而「商城」在第35类属于服务特征描述性词汇,因而被控侵权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是「京东」这两个汉字。

 

以上两个原因造成权利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的显著部分都是「京东」,因而构成标识近似。

 

但是在具体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各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情况等因素后,最终认定:上述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小编注2:判决书案号

一审案号:(2013)朝民初字第2459号;

二审案号:(2013)二中民终字第13237号

 

 

✎ 案例二:「嘉峪长城」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一案。


该案例分享的意义:


虽然标识本身近似度不高,但考虑到权利方商标的知名度非常高,已经达到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程度,在市场上共存可能会产生「产品来源关联性的误认」,因而「嘉峪长城」与「长城」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这个案例的可借鉴之处还是很多的,如果仔细研究判决书,也可以看到原告在在商标维权的过程中,并不顺坦,比如原告诉前先进行了工商投诉,但工商管理部门认为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不过,最终原告还是得到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嘉峪长城」侵犯「长城」注册商标,支持了原告的停止侵权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1974年7月20日,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核准注册了70855号「长城牌」商标,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等。1998年4月8日,商标专用权人变更为原告中粮公司。

 

2000年9月21日,中粮公司核准注册了1447904号「长城」商标,使用商品为第33类米酒等,其中并未包括葡萄酒项。

 

第70855号权利商标的标识

第1447904号权利商标的标识

开心公司(被告一)成立于1996年7月18日,法定代表人苏诚,该公司与中粮公司下属的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曾签有产品经销协议书,系其经销商,长期经销「长城牌」葡萄酒,后双方因货款问题发生纠纷。

 

1999年5月21日,开心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了1502431号「嘉峪长城」商标,该商标于2000年10月7日初审公告。

 

2001年1月6日,中粮公司针对该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小编注3:现该商标在异议程序中。后该商标因异议成立而无效。

第1502431号商标的标识

2001年2月16日,苏诚等成立了嘉裕公司,2001年3月18日,开心公司与嘉裕公司签订协议,许可嘉裕公司使用「嘉峪长城」商标。

 

此外,苏诚个人还在2001年5月22日申请了01329181.5和01329182.3嘉裕长城葡萄酒标贴外观设计,并于2002年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2002年3月28日,苏诚又申请了3127975号「jiayuchangcheng」商标,后该商标因与中粮公司的1447904号商标近似而被驳回。

 

2002年6月21日,开心公司注册了1792430号「嘉裕庄园」商标和1792431号「嘉裕」商标。

 

 2001年10月22日,嘉裕公司开始委托其他厂家生产「嘉裕长城」葡萄酒。

 

查明上述事实后,法院审理后认为:


中粮公司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中的「长城」文字因其驰名度而取得较强的显著性,使其在葡萄酒相关市场中对于其他含有「长城」字样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排斥力,应当给予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

 

据此,可以认定嘉裕公司使用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与中粮公司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小编注4:

一审案号:(2004)高民初字第1288号判决书;

二审案号:(2005)民三终字第5号判决书

 


从上面的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标识本身是否近似只是判断商标近似的其中一个因素,同时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恶意等因素都会影响商标是否近似的最终结论。

 

而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也有相关规定。

 

 

四、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应考虑哪些因素?

 

那么上述案例中考虑的因素在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等行政授权确认案件中也会考虑吗?

 

根据2019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5.3条、第15.4条的规定,行政授权确权案件中,在不同阶段判断商标近似时考虑的因素并不一样。

 

其中第15.3条这样规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主要根据诉争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标志近似程度等因素进行认定。诉争商标的知名度可以不予考虑。」

 

我们从驳回复审决定书中的语言表述,也可以看出来,商标局主要只是对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音、形、义方面的差别。


驳回复审决定书内容

 

而根据第15.4条的规定,「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和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若诉争商标的申请人主观并无恶意,且基于特定历史原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长期共存,形成既定市场格局,当事人主张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的,可以认定不构成近似商标。」


「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可以综合考虑诉争商标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权利人提供的证据,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状态等。」

 

这个时候,相比驳回复审案件,商标异议与无效案件中商标近似考虑的因素就多了,这也决定了商标异议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人承担的举证责任也相对驳回复审案件要多一些。

 

 

五、法律为什么规定在不同的阶段,考虑不同的因素呢?

 

法律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

 

一方面是因为要考虑行政工作效率的问题,如果要求所有的程序都必须考虑各方面的意见,不现实,也没有必要;

 

另一方面是因为商标在不同的阶段,商标使用情况与涉及到的关联方都会有所不同,因此,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将不同的因素纳入到考虑的范围来。

 

在商标驳回复审阶段,一般来说,诉争商标还没有进入市场进行使用,这个时候,当商标近似判断比较模糊时,审查机关一般就倾向于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关系,尽量避免近似商标进入商业流通领域,给市场带来混淆。

 

在商标异议阶段,由于有第三方权利人的介入,这个时候,审查机关会比较多的考虑该商标对在先权利人的影响程度以及在先权利人主张的权利基础。

 

 

而在注册商标无效阶段,因为商标已经注册成功了,一般来说,权利人可能有了大量的商业使用,这个时候将一个注册商标无效掉,有可能会意味着工厂倒闭、工人失业等情况,那么在商标可判、可不判近似的情况下,审查机关就会更倾向于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关系。

当我们了解上面的规律后,就也能了解看似矛盾的表面现象,实际上是正常的现象;

 

「商标近似」的判断会因商标的显著性、标志构成要素与设计外观、案件所处阶段、商标使用情况以及引证商标的知名度等情况都有一定的关联性,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同时,如果以“商标局里有人”这种说法来分析案件,并不能较为科学的提供专业解决办法,在此也劝企业一定要理性、科学对待各种看似矛盾的现象,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是一定可以找到相对来说较好的解决商标疑难问题的程序与办法的。

 

 

附:

1、本文参考的判决书案号如下:

(2013)朝民初字第2459号

(2013)二中民终字第13237号

(2005)民三终字第5号

 

 

 

 

 

 

 

 


下一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否则即使注册成功,亦可无效!

上一篇:含有外国国名的标志成功获得商标注册的三大秘诀!

推荐服务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