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686802号“湖南苏普锐油气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33212号
申请人:湖南苏普锐油气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686802号“湖南苏普锐油气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02916、国际注册第1188475号商标、第4387067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 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合议组成员: 杨乐
安 蕾
宋张明
2021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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