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314140号“恒铭装备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53365号
申请人:湖南恒铭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14140号“恒铭装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49883号商标、第3530196号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梁宇
田益民刘洋
2021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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