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084844号“COLOR&CHILDR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13580号
申请人:广州市彩韵坊婚纱精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84844号“COLOR&CHILDREN及图”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52908号图形商标、第8464066号“婴之王KIDPRINCE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王靖
张玲
胡振林
2021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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