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141364号“瑞恩雷诺RYAN REYNOLD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32064号
申请人:陈文海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41364号“瑞恩雷诺RYAN REYNOL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03547号图 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査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43141364号“瑞恩雷诺RYAN REYNOLDS及图“商标 如下: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1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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