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370218号"MING LAUN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197号
申请人:上海明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0218号"MING LAUNCH及图”商标(以 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 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903223号图 形商标、第29014683号“唯最传媒 WIN-ZILLION MEDIA”商标、第 1784746号图形商标近在文字构成、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 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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