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702029号“千牛充电Tycoon Bu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325398号
申请人:上海牛亨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02029号“千牛充电Tycoon Bull及图”商标 (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 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 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 件平台、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二、驳回决定中引证 的第7238080号“千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构成 在先权利。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76152号 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综上,请求对申请 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商标局驳回理由通知书中除申请人所述的引证商标一、六以外,还 引证了第7687295号“千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14979号 “千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032396号“千牛BUTILL"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1668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
2、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 销公告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四、五经异议程序被不予 注册。据此,上述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 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 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电 源材料(电线、电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 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 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 标问题进行评审。
本案中,首先,在除申请人声明放弃上述商品以外的指定商品上,申请 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 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 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 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电 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瓶、电站自动化装置六项复审商品上的注 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 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退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 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19年12月25日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主办:北京亚佳智产顾问团队
© 2005-2015 亚佳智产(IP1982.COM)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6005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