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495601号“京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2769号
申请人(原申请人:深圳市斯福莱电子有限公司):京华医院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95601号“京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现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405781号“京华留学”商标与申请商标同属现申请人所有,故两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2495601号“京华”如下:
引证商标第61405781号商标:
独任审查员:康陆军
2022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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