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625235号“DONGGOO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69028号
申请人:东国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禾生物工程(广州)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绿港二街2号101房(空港花都)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对第69625235号“DONGGOO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商号在药妆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东国制药、DONGKOOK都与申请人之间产生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号的仿冒、抄袭,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在各个类别上大量申请多个持有人的在先知名商标,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4969762号“DONGKOOK”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
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历年获得的荣誉列表;2、东国株式会社营业执照;3、美白精华临床测试韩文及中文翻译件;4、2016年东国制药将相关化妆品提交上海某检测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5、2021年申请人的化妆品获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6、在先无效宣告裁定;7、被申请人反复申请注册申请人商号的行为;8、被申请人抢注的其他商标统计;9、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产品外观比对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3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美容面膜;彩妆化妆品;增白霜;化妆用爽肤水;不含药物的护肤精华;祛斑霜;保湿乳液;洁肤乳液;洗面奶”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东国制药株式会社于2022年5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其初审公告日为2024年1月6日,指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霜;洁肤乳液;美容面膜;化妆品;香水;化妆用胶原蛋白制剂;化妆用草本提取物;化妆用爽肤水;祛斑霜”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DONGKOOKBLACKPINK”、“东国粉墨”、“斐诗曼诗”、“M-10HA”、“东国粉墨时光瓶”、“莱巴丽”、“LAPARIS”等在内的177件商标注册信息。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所列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DONGGOOG”与申请人商号“Dongkook”高度近似,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DONGKOOKBLACKPINK”、“东国粉墨”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在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予以规制。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其商号在化妆品等相关行业已在中国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所指的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三、鉴于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邢 妍
李濛萌
张玉广
2024年10月14日
附商标图样:
第69625235号第3类"DONGGOOG"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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