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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46221号“魔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4-04-01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63546221号“魔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57053号

 

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46221号“魔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71158号“魔胴”商标、第45305249号“魔胴”商标、第45287775号“魔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茶;巧克力饮料;昆布茶;加奶咖啡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谷类制品;糖果(甜食);咖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无效,该两份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3546221号“魔胴”如下:

 

 

引证商标第45305249号商标: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吕美兰

付泽宇

2024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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