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546221号“魔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57053号
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46221号“魔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71158号“魔胴”商标、第45305249号“魔胴”商标、第45287775号“魔侗”商标(以下称引证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茶;巧克力饮料;昆布茶;加奶咖啡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谷类制品;糖果(甜食);咖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无效,该两份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3546221号“魔胴”如下: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吕美兰
付泽宇
2024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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