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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18487号“缪慈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19-07-29   来源:亚佳智产

 第22218487号“缪慈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19)商标异字第0000039360号

 

异议人:首尔丽格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泓青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首尔丽格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北京泓青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573期《商标公告》第22218487缪慈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杳,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缪慈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4医疗护理等服务上。异议人被异议人侵犯其著作权,异议人引证的图形标志在设计上具有一定种创性可视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异议人对该美术作品在先享有著作权.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该美术作品在构成要素、造型特怔和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一致,已松成实质性相似,上述事实难谓巧合.且被异议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图形为其独立创作.亦未就其被异议商标图形设计提供合理出处,被异议人在未经异议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异议人美术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使用,损害了异议人所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故被异议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注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另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218487缪慈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巧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22218487缪慈及图"商标  如下:

 

 

 

 

 

2019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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