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邓紫棋与经纪公司解约的事与知识产权界也是没有什么关系的,所以,也没有打算写评论,然而,看到新闻里面,多次提到“艺人艺名版权的说法”,不免犯了嘀咕。因为在我们看来,邓紫棋就算与经纪公司解约,其本人依然是可以用这个艺名的。
这里面得澄清三个概念,一个是商标权是什么,一个是版权是什么,一个是艺人的姓名权又是什么。如果“傻傻分不清”,就容易担了不必要担的心。首先,我们来看看从新闻中,认为邓紫棋不能用其艺名的最主要原因,是因为邓紫棋经纪公司蜂鸟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蜂鸟音乐)在某些商品上申请了“邓紫棋”的注册商标。如下图所示:
那么,大家其实也知道,注册商标的保护其实仅限于该注册商标权利人在申请中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我们可以以第14类的商标专用权来说明一下,艺人邓紫棋如果要设计并销售以“邓紫棋”为名的黄金首饰行不行呢?答案肯定是不行的。因为蜂鸟音乐享有在第14类“珠宝首饰; 贵重金属艺术品”等商品上成功注册了“邓紫棋”三个字的商标专用权。所以,说到这里,大家也就明白了,蜂鸟音乐只是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有商标专用权,限制了邓紫棋个人在某些商业领域里利用个人艺名声誉而进行商业发展的可能性。
但是,蜂鸟音乐是否有权利来申请这个名字,其实还要看邓紫棋与蜂鸟音乐之间的一些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清楚,在某种程度上讲,艺人的艺名人身属性非常强,就有可能意味着邓紫棋有权利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无效请求”,理由当然是这些注册商标侵犯了她个人的在先姓名权。
第二个问题,什么是版权。
通过上面的分析,大家其实知道了蜂鸟音乐目前暂时拥有的是邓紫棋三个字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专用权,而不是版权。那么邓紫棋这三个字有没有版权呢?恩,没有版权。因为这三个字不属于中国著作权法里规定的作品类型。
关于这一点,大家可以查看 本期公众号内容:【干货分享】为啥 “舌尖上的中国”这七个字没有版权?这里面有相关的分享,在此不再赘述。
第三个问题,邓紫棋这个艺名究竟是公司的呢?还是由她本人享有呢?
不知道邓紫棋与蜂鸟音乐是否有过特别的约定。如果没有,那么邓紫棋这个艺名由她本人享有。因为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其中姓名权就包括了艺名、笔名、别号等。
最后,本文只是想针对于其中的部分知识产权概念进行探讨。对于该事件,我们没有什么权利说什么,不过,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其实也正常,希望大家各自安好,希望邓紫棋发展也会更加顺利。我们唯有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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